护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护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