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