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