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