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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