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