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