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三章 拘留

第十二条

拘留所条例 第三章 拘留 第十二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拘留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