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三章 拘留 第十条 拘留所条例 第三章 拘留 第十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