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三章 拘留 第九条 拘留所条例 第三章 拘留 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