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五条 拘留所条例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