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七条 拘留所条例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