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九条 拘留所条例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