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条例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