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条 拘留所条例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条 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