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十条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十条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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