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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