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