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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