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由审批部门解除委托关系,将相关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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