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