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应当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监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