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排污管理

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排污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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