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排污管理

第十九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排污管理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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