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排污管理 第十九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章 排污管理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