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