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