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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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第四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
第七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
第八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九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九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
第十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
第十一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十一条 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省、自...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
第十三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联网收费的...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
第十五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十五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
(一)...
第十六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
第十七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的收费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
第十八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十八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
第十九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 第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 第二十条 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
第二十一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 第二十一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
第二十二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
第二十三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 第二十三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必须缴入国库,除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 第二十四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
第二十八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交通...
第二十九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
第三十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不得随意增加人员。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
第三十一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
第三十二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
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
第三十四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载。
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
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
第三十六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还贷公路...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
第三十八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
第三十九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15日内拆除收费设施。
第四十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封堵非收费公路或者在非收费公路上设卡收费等方式,强迫车辆通行收费公路。
第四十一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统...
第四十二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收费公路的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及路政管理,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
第四十四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收费公路的审计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五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批准收费公路建设、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由省、自治区...
第四十八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第四十九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
第五十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
第五十一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
第五十二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未将车辆通行费足额存入财政专户或者未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全额缴入国...
第五十三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
第五十四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
第五十五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
第五十六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
第五十七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
第五十八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假冒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和抢险救灾车辆逃交车辆通行费的,由有关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