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十一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十一条 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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