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