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