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十七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的收费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审批机关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文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政府还贷公路的,还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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