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