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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