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批准收费公路建设、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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