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三条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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