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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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
第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
第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
第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六条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
第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第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条 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
第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
第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
第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五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第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六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
第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口单位已经取得与所从事...
第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八条 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交...
第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第二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二十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并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
第二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生产和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由放射性同位素持有单位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供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证明材料,并...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
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
第三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
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
第三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二条 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
第三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三条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
第三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
第三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
第三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六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
第三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七条 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和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
第三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八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
第三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九条 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中发现...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
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
第四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
第四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
第四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
第四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第四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从事辐射防护...
第四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第四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对生态环境主管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五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
第五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第五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
第五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
第五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
第五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第五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第五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第六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六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
第六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军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
第六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依照国务...
第六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
第六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