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