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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