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