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条 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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