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