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