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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