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六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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