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七条 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和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