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九条 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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