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五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