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十六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限制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和禁止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进口限制进出口目录和禁止进出口目录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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