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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