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