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